关于印发《绍兴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委编办 发布时间: 2013- 05- 29 16: 5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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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 05- 29 16: 59


各县(市、区)编委办,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绍省部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绍兴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6日


  


绍兴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严格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程序,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所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查看与核实,将核查情况予以记录,并依据核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现场核查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或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核查内容:


  (一)事业单位印章和名称牌匾是否与核定的名称一致;


  (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


  (三)办公场所的具体情况;


  (四)相应的设备设施、经费来源和开办资金的情况;


  (五)是否有独立的财务帐户;


  (六)事业单位章程制定情况;


  (七)是否配备相应的从业人员;


  (八)相关资质(执业许可)是否有效(后置审批的除外);


  (九)拟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十)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十一)是否直接关系他人或其他单位重大利益;


  (十二)其他需进行核查的事项。


  第八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的核查内容:(一)上一年度检验检查情况;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兼职)情况,原法定代表人免职及离任审计情况;


  (三)变更住所的,新的稳定办公场所情况;


  (四)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相关资质(执业许可)及实际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经费来源的批准情况;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验资证明与财务现状情况。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随时进行现场核查:


  (一)通过年检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


  (二)不按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


  (四)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而涉及设立和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事业单位受到仲裁、审计、纪检监察、司法部门查询或被投诉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第三章  现场核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现场核查的基本程序:


  (一)事业单位提交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初审;


  (三)下达现场核查通知书;


  (四)进行现场核查;


  (五)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六)反馈现场核查结果。


  特殊情况下,也可不下达现场核查通知书,直接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的事业单位在接到现场核查通知书后五日内依据第七条或第八条做好相关准备。


  初审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退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或其他单位重大利益的,应邀请相关人员到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结果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在二十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现场核查结果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整改情况作出相关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不少于两人。核查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本办法对事业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登记现场核查情况登记表,由核查人、事业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现场核查中,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真实情况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国家、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我市进行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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