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和《绍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区委编办 发布时间: 2013- 05- 29 17: 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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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和《绍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8日





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2〕65号)精神,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机构设置


  各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要以职能配置为基础,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保持机构设置相对稳定。因职能转变和工作任务增加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在经批准的机构限额内进行,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自行调整、增设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内设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高效原则综合设置,不要求上下对口,并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按照“撤一建一”原则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合署办公、加挂牌子等机构的设置,确因工作需要设置或增挂牌子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防止明合暗分、变相增加机构设置。


  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尽量以联席会议形式开展工作。确需设立的,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明确不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加挂牌子,具体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为某项特定工作设置的议事协调机构,应明确撤销的条件和限期,一旦工作任务完成,或可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应及时予以撤销。


  加强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事业单位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严格控制从事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的设置,确需新设机构的,要按合理控制总量、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的要求掌握,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乡镇事业单位应与乡镇党政机构设置统筹考虑,综合设置,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加强编制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原则,用活用好现有编制资源。要通过转变职能、深化改革和创新管理,加强编制资源整合,充分挖掘潜力,妥善解决严格控制编制与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矛盾,实现人员编制效用最大化。


  加强行政编制管理。各地使用的行政编制在省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内分配下达,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各地不得在省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不得自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或各类专项编制。工作任务增加的地方和部门,所需行政编制首先要通过空编解决;没有空编的,主要在同一层级内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超编、满编的地方和部门要采取先出后进、只出不进和利用自然减员消化等方式,逐步把人员规模控制到核定的编制以内。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所需人员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机构内部调剂解决。加强政法部门专项编制和工商、地税、物价等地方三所专项编制的使用管理,严禁相互借用、混用和挪作他用,确保政法部门和基层行政执法单位的人员编制配备。


  严格事业编制核定。既要考虑当地社会事业发展需求,又要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并严格控制编制总量。国家和省已有定编标准的,按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从紧从严核定。严格控制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增加编制。新设从事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所需的编制,以及现有事业单位因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的编制,应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确需新增的,要严格按程序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只出不进,自然减员,并相应核减编制。要认真做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精简撤并职能交叉、任务不饱满、承担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职法定依据已消失的事业单位,并相应核减编制。


  规范编外用工管理。建立编外用工管理制度,把编外用工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作为重要内容加强管理。要按照“从严控制、精简高效、先批后用”的原则,严格把编外用工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确保编外用工使用规范、有序。


  三、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


  机构编制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凡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事项,包括机构设置后的更名、增挂牌子和撤销等,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专项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各地跨层级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再由省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市本级设立、调整副局级及以上行政机构和相当于县(处)级事业单位,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县(市、区)设立、调整副局级及以上行政机构和相当于副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须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加强领导职数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或违规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各机关部门和其他直属机构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事先须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使用职数,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职务任免手续。合署办公的行政机构或事业单位,只能设一名正职领导;挂牌机构不另行确定领导职数,不得以挂牌机构名义配备领导干部。


  四、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办法


  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名制是机构编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凡按规定批准成立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并与相关部门数据库互联,做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数据,要作为财政部门核定预算的依据。要结合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严格编制使用核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调配和招录(聘)工作人员,应事先提出用编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用编计划的,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不予办理人员录用、调配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考核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将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把严格控制机构设置和人员规模作为评估绩效的重要指标。同时,要把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列入县(市、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探索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和机构编制审批执行情况评估制度,引导和鼓励各地、各部门(单位)增强机构编制自我约束意识,强化目标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自觉控制机构设置和编制使用,确保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严肃机构编制纪律


  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事项。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签订责任书、批资金、上项目、工作考核、评比达标、打招呼等方式,要求下级政府及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机构编制审批的依据。各地、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稿时,原则上不涉及机构编制具体事宜,确需涉及的,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对上级业务部门以各种形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要严肃查处。


  坚决遏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部门管理机构和内设机构规格,严禁擅自改变编制的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和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特别是严禁借领导班子换届之机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禁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冒领财政资金吃“空饷”。各地、各部门在机构编制方面的探索创新,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并符合中央和省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六、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强机构编制专项检查和群众监督举报、来信来访受理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等要密切配合,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情况进行检查,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从源头上防止机构编制膨胀。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确保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





绍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推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2〕65号),省委组织部、省编委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浙编办〔2009〕12号),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绍兴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绍市编办〔2011〕6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开发区代管乡镇、街道机关,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将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社会保障管理等紧密结合,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的一种核准使用机构编制、定编到人和将机构编制与实有人员情况公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用编原则。按规定批准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聘)用、调配人员、配备领导干部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总量控制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在核准的编制限额内进人,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按需有计划进人。


  (三)用编公开原则。实行编制使用公开,确保单位人员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高效便捷原则。规范办事流程,推行网上办公,方便管理操作,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五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


  机构管理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规格、隶属关系、批准文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经费形式、类别等。


  编制管理的内容包括:编制种类、编制数量、单位领导职数、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批准文号等。


  人员管理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进本单位时间、入(出)编情况、编制种类、职务、任免文号、社会保险情况等。


  第六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是以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为前提,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和《机构编制管理证》为载体,以编制使用计划核准、中层领导职数使用审核和入(出)编登记为主要手段,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第七条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和主要数据来源,通过对相关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的反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增减变化情况,通过统计、交换、汇总等功能的应用,构建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实名制管理技术平台,实现与相关部门资源共享、信息共享。


  《机构编制管理证》是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的实时记载单位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实有人员等情况的纸质信息台帐。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组织、财政、人力社保及市级各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工作。


  第九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相关配套制度;核准编制使用计划和审核中层领导职数使用;根据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的录(聘)用、调配等相关材料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出)编登记;建立和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年审;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审核意见办理人员录(聘)用、调配等手续,根据“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中人员入(出)编登记或信息变更情况办理人员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信息,编制和调整部门预算,核拨经费。


  第十二条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审核实名制管理人员信息、编制使用计划和中层领导职数使用等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编制使用计划和中层领导职数使用的申报,并在核准限额内实施,做好人员入(出)编登记和信息变更的申报工作,按规定使用《机构编制管理证》,及时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做好机构编制和人员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持相关批准设立文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开设“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登录用户。


  机关事业单位因撤(注)销、合并等原因不再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围的,由主管部门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相关文件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严格编制使用核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调配和招录(聘)工作人员,应事先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编制使用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编制使用计划申请实行集中办理,一般在每年9月份受理下一年度的编制使用计划申请。因特殊原因确需追加编制使用计划的,在提交进人计划或办理进人手续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当年度有效。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的编制限额内,向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提交进人计划,按规定程序办理人员录(聘)用、调配手续。


  第十六条实行中层领导职数使用审核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职数限额内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市级机关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在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中层领导职数使用申请,经核准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职务任免手续。


  第十七条拟任命市管领导干部、调任部门中层干部和政策性安置军转干部计划实施前,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应向机构编制部门了解单位的编制、领导职数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在人员增减、职务升降和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办理人员入(出)编登记或信息变更手续,并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机构编制部门实时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编制和人员信息,与组织、财政和人力社保部门实行信息共享,为办理工资核定、社会保险和经费核拨提供依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年审制度。每年9月份,机构编制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证》进行集中年审,重点审核《机构编制管理证》记录信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相关数据与单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实行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要将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情况,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有条件的可通过门户网站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督查制度。机构编制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对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核准手续;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不予办理人员进人审批、工资核定和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不予编制经费预算和核拨经费。对发生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绍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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