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越城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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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越编办〔2012〕12号 关于印发越城区机关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单位):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关于在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浙编办〔2009〕12号)、《绍兴市越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审核管理的通知》(绍越编〔2012〕37号)、《关于转发<关于绍兴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绍越编办〔2012〕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越城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机构、编制和职数调整程序 (一)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接到调整机构名称(含合署、挂牌)、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文件批复后,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在10个工作日内到区编委办办理调整手续。 (二)区编委办即时更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信息库并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变更登记手续。 二、编制使用及进编办理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需要使用编制时,除区管干部(含组织交流的中层干部)、按区编委办核准年度招录人员计划外,用人单位应事先向区编委办申报计划,填写《越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计划申请表》(见绍越编〔2012〕37号附件1),提出编制使用申请,经区编委办审核后,向用人单位提出编制使用意见。 (一)区管领导干部(含组织交流的干部) 1、调入单位在接到领导干部任命文件或组织交流文件后,由单位人事干部在10个工作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行政介绍信及任命文件到区编委办办理进编登记。 2、凭《越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编登记通知单》(见绍越编〔2012〕37号附件2)到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社会保险、经费核拨等手续。 (二)副科级以下(不含副科级)工作人员 1、进人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凭经区编委办批准的《越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计划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向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进人申请,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须凭《越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计划申请表》有关意见办理调动手续。 2、经批准同意并办理调动手续后,由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行政介绍信到区编委办办理进编登记。 3、凭《越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编登记通知单》到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社会保险、经费核拨等手续。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或公开选调工作人员 1、由招录(选调)单位主管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事业发展需要,编制下一年度招考用编计划,填写《越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计划申请表》,经区编委办核准后,将审核结果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凭批准同意的《越城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计划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向组织或人力社保部门上报招考、选调计划。 2、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经公开招考和选调的人员,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录用或调动手续后,由用人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行政介绍信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进编登记。 3、凭《越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进编登记通知单》到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办理工资审批、社会保险、经费核拨等手续。 三、减员出编办理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调出、退休、辞职、辞退、解聘、自动离职、开除、死亡等减员情况的,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在办理减员手续的同时应向区编委办提供相关文件。 1、减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持《机构编制管理证》和相关材料,到区编委办办理出编手续。 2、凭《越城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编登记通知单》(见绍越编〔2012〕37号附件3)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调整手续。 减员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减员出编手续的,机构编制、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可采取必要的行政制约手段,情节严重的,在机构编制审批、进人审批、职务任免、工资审批、经费预算和核拨等事项上予以冻结。 中共越城区委组织部 越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越 城 区 财 政 局 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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